交通肇事罪如何负刑事责任,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赔偿
一、交通肇事罪如何负刑事责任
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人只要从事对机动车船驾驶的,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当然实际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从事公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如车辆、船舶的驾驶员、车长、船长等,以及对上述交通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负有职责的其他有关人员。因本章已对航空人员、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作了专门的规定,所以本条不再包括上述两种人。
2.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按其他有关条款定罪量刑,不能适用本条。
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规定。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海运、船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这一点是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主要标准,如果行为人违反有关交通法规的过失行为没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就不构成犯罪,应按交通事故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档刑,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以及在社会中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等情况;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在出现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可以挽救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采取积极救护措施,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已死亡,行为人逃逸的,不适用这一档刑处罚,应适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规定的刑罚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都要基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基础之上。行为人交通肇事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可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赔偿
首先是赔偿项目的问题。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次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普通老百姓喜欢用“精神损害”或者“精神损失”来作为此项的权利主张的提法。而实际上,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上的规范的提法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只能主张一项,而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且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条款并列,说明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同时予以主张。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再次是死亡赔偿金的主张及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还有丧葬费的主张。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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