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机动车乱停乱放是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照本法第33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这些规定的司机将会被处以罚款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另外,驾驶员还应自觉将车辆驶入规定的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而不是在禁止停放的区域停车。
针对机动车乱停乱放的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前两款的规定,交警可以予以口头警告,或者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还可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如果因为不正确的拖车方式造成机动车损坏,还需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乱停乱放将会受到处罚。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并立即驶离,则不会被处罚。但是,若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将会被处以50元罚款。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却拒绝立即驶离,将会被处以200元罚款。如果机动车的乱停乱放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车辆被拖走时,拖车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同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如果因错误的拖车方式导致损坏,责任方须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应在人行道施划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内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机动车乱停放的情况下,可口头警告并责令其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