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地下车库的潮湿问题,物业有责任进行维修和打扫,因为地下车库是公共场所。如果车库是私人所有的话,你可以告知物业进行维修。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该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按照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并答复其关于物业服务情况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政府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并业主也应依法予以配合。所以,物业确实有责任解决地下车库潮湿问题。
物业公司对地下车库的管理和维护存在疏忽,未及时采取修缮和维护措施,也没有通知挪车的义务。因此,他们应承担车辆损失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然而,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则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并为车辆损失负责。
如果地下车库用作公共车库或人防工程,则物业有责任维修并支付费用。物业应提供房屋质量维护服务,业主已缴纳物业费相当于支付了维护费用和劳动报酬。如果物业不维修或导致损失,可以追究物业责任并要求赔偿。然而,如果地下室已售出且属于业主个人所有,则业主需自行负责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至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业主享有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同时转让住宅或经营性用房也会转让该共有部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停车位归属由当事人通过约定方式确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场地作为停车位也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