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五十六条,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将会受到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的停车场所。同样根据该法的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也不能扒车、强行拦车或者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违反此规定将面临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道路交通的顺畅与安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和第63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的处罚如下: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根据第33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如果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一般违反这条规定会受到口头警告或者200元罚款。具体违章停车的处罚标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以及第90条的规定,罚款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通常罚款金额是200元。这两条法律规定旨在维护道路秩序和保障行人及其他车辆的通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反第56条的处罚是20-200元的罚款,不记分。临时停车是指驾驶员在车内等人时,短暂停留或随时可继续行驶的情况。只要不在禁止停车区域内,即使没有划停车线,也可以临时停车。如果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可口头警告驾驶人立即驶离。如果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驶离,将面临罚款20-200元,并可能被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另外,根据第63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会受到警告或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时,其非机动车可能被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