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档案一般不由个人自己保管。车辆管理所负责建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实物档案保存着驾驶人提交的资料,以册页形式装订并编写目录,编号后放置在资料首页。车辆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泄露档案中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损坏或伪造驾驶证档案。完成补建的驾驶证档案需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并与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对。补建的档案与原档案具有同等效力,但档案内没有批准补建的文件和核对公函。以上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制定统一制度并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档案事业,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指派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驾驶证档案的保管由车辆管理所负责。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车辆管理所会建立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保存驾驶人提交的资料,并按照档案编号装订成册。车辆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也不允许擅自涂改、损毁或伪造档案。如果意外事件导致档案损毁或丢失,车辆管理所需向省级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经批准后,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补建档案,同时补充持证人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补建完成后,还需要经过审核并核对,与原档案具有同等效力。这些规定来源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