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指南 » 全国违章点 » 抚州 » 东乡 » 石门街-宁都220公里720米违章点 更新时间:2024-05-08 12:19:52
选择城市
说明:未收录违章黑点的省份城市及高速路,暂不显示
附近电子眼
抚州东乡石门街-宁都220公里720米电子眼违章拍摄点
简介:石门街-宁都220公里720米违章拍摄点位于抚州市东乡县,本站监控到主要违章有140+个,主要违章原因有“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等。"
拍摄类型:普通违章
以下是抚州东乡违章拍摄点记录到的部分违章记录:
车牌违章时间违章原因罚款扣分
赣FC1***2024-04-2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1003
赣FC1***2024-05-06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1003
赣FC1***2024-03-31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1003
赣FC1***2024-02-13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1003
赣FC1***2024-02-10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1003
赣FC1***2024-05-1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1003
赣FC1***2024-04-0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1003
赣FC1***2023-11-27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1003
粤B88***2024-01-0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2003
赣F9Q***2024-04-06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20未知
赣E8F***2024-04-27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20未知
赣E8F***2024-01-08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20未知
赣E8F***2024-02-01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1006
赣E8F***2024-01-10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1006
违章摄像知识点:
被“闪”了一下,就代表违章了吗?

通常来讲,只要被电子眼“闪”了,不管是多少次,就代表你的车辆被摄像了。在此给大家科普一下,前面文章所提到的“闪”,其实是电子眼的补光灯在工作。主要是为了让监控录像得更清楚,以准确获取违章时间、违章行为、车辆类型、车牌号等“证据”。

被拍了一下,一定是违章被抓拍吗?

其实是不一定的。我们在路上所看到的摄像头,通常有2种,分别为违章抓拍和例行登记。先说一下例行登记,这种监控记录的用途,主要是用于登记车辆车牌、车型等信息,也包括记录车流量等,必要时,警察同志可以,借助这些记录,追查案件,追踪犯罪分子。另一种就是违章取证,记录第一次,可能是记录初始信息,但如果发现多次被闪,很大概率是违章被抓拍了。以判定闯红灯违章为例,一般需要3张图作为判断依据:1、车辆还没越过停止线;2、车辆越过停止线;3、车辆越过停止线后还在移动。

整个过程中摄像头每拍一次,就说明在记录每一次位置变化。其它违章,像压线违规、违法变道等都是类似的抓拍方法。

没感觉到拍照,就表示没违章吗?

别想得太简单了!有时闪光灯并不是一直需要的,电子眼也在“悄悄”干活。另外,随着抓拍技术的提高,现在有些摄像机已经不需要补光,即便是夜晚,它们也能拍得一清二楚,他们也能拍得很清晰,因此,再次提醒各位,开车一定要“讲规矩”,一定不能靠运气,现在黑科技满天下,连行人违章都能抓拍,更不用说那么大辆车了。

抚州东乡电子警察违章查询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官方微信移动版

版权所有:© 2013-2023 车主指南 车主的贴心帮手

广州途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粤ICP备15054683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