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车船税新标准

《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于2011年12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发布,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新明确的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公布如下

湖南车船税新标准

湖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计税单位

适用税额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每 辆   120元

核定载客人数

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92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120元
4.0升以上的   4800元
商用车

客车

 中型客车    每 辆   4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

   以上20人以下

 大型客车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

(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

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2元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

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摩托车  

每 辆

  36元  

船舶

  机动

船舶

小于或等于200吨

净吨位每吨

  3元

拖船、非机动驳船

分别按照机动船舶

   税额的50%计算

201吨至2000吨

净吨位每吨

  4元

2001吨至10000吨

净吨位每吨

  5元

10001吨及其以上

净吨位每吨

  6元

  游艇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

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0米

但不超过18米

艇身长度每米

  9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8米

但不超过30米

艇身长度每米

  1300元

艇身长度超过30米

艇身长度每米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艇

 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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