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指南 » 全国违章点 » 天津 » 九园公路47公里+150米违章点 更新时间:2024-04-23 12:43:22
选择城市
说明:未收录违章黑点的省份城市及高速路,暂不显示
附近电子眼
天津九园公路47公里+150米电子眼违章拍摄点
简介:九园公路47公里+150米违章拍摄点位于天津市,本站监控到主要违章有140+个,主要违章原因有“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其他车在高速公路以外超速20%以上不足30%”等。"
拍摄类型:普通违章
以下是天津违章拍摄点记录到的部分违章记录:
车牌违章时间违章原因罚款扣分
津HDV***2023-12-13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2003
津HDV***2024-04-10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2003
津KV0***2024-04-1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2003
津KV0***2024-05-0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2003
蒙A98***2024-03-20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2006
冀B8P***2024-01-10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1003
辽B60***2023-12-06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2003
辽B60***2024-03-1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2003
辽B60***2024-02-1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2003
辽B60***2023-12-16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2003
辽B60***2024-01-2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2003
津MN0***2024-01-07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2006
鲁H09***2024-01-07其他车在高速公路以外超速20%以上不足30%506
津APE***2024-03-27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2003
违章摄像小知识:
被摄像头“闪”了一下,就肯定中招了吗?

通常来讲,只要被摄像头拍了,别理是多少次,就说明你的车被记录了。在这里先给车主们解释一下,我们前面所提到的“闪”,其实是电子眼的补光操作。主要是想让摄像头拍照更清楚,以快速地获取违章时间、类型,车牌号、车辆类型等“证据”。

被拍照了,一定是违章被摄像了吗?

答案是不一定!我们通常看到的电子摄像头,一般有两种类型,分别是违章摄像和例行登记。关于例行登记先解释一下,这一类摄像头的作用,主要是应用于登记车辆车牌、车型等信息,也包括记录车流量等,在查案时,警方可以,借助这些记录,追查案件,追踪犯罪分子。另一种就是违章取证,记录第一次,可能是记录初始信息,但如果闪了多次,那很大可能是违章了。以判定闯红灯违章为例,一般需要以下3张照片作为判断依据:1、车辆到达停止线前;2、车辆越过停止线时;3、汽车整车越过停止线后仍在继续移动。

在此期间电子眼每记录一次,就表示在取证记录着。其他诸如压线违章、违法变道等,都是类似的抓拍方法。

没发现被拍照,就没有违章风险吗?

当然不是,有时候,即使闪光灯处于待机状态,但电子眼却不闲着。另外,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有很多摄像头已经不需要补光,哪怕在晚上,它们也能记录得下来,在此,再一次提醒一下车主,开车一定要“讲规矩”,千万不要抱有侥幸,黑科技那么多,连鸣笛都可以追究,汽车就更不用说了。

天津电子警察违章查询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官方微信移动版

版权所有:© 2013-2023 车主指南 车主的贴心帮手

广州途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粤ICP备15054683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