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驾驶证在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可以在居住地的车管所进行换领,不必回到核发地进行更换。需要携带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以及身体条件证明进行换证。这是政府交通部门发给具有驾驶资格人士的证明文件,也称为“驾照”。
驾驶证并不需要在核发地办理更换,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39号令的规定,驾驶人应于驾照有效期前90日内向核发地或其它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驾驶证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等文件。如果是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还需要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