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是不允许掉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或者标线的地点,以及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机动车是不能进行掉头操作的。不过,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或者标线的地方,机动车是可以进行掉头的,但是要确保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所以在大部分情况下,人行道不允许进行掉头操作。
人行道一般是不允许掉头的。根据规定,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机动车都不能掉头。只有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方,机动车才可以掉头,但同时要确保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如果人行道上设有掉头专用信号灯,应在绿灯期间进行掉头;如果没有信号灯,但有对应的标志指示在红灯或绿灯期间掉头,也要按照标志的指示进行操作。
机动车不能在人行道上掉头。人行道是指路边用路缘石或护栏等设施分隔出来供行人通行的部分,宽度一般为四米左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都不允许机动车掉头。但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方,机动车可以掉头,但要确保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